(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垒省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辽就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省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省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负责本系统和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围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