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缴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账户管理: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经办机构提供的多种查询方式了解本人个人账户记录情况。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转移接续: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内流动时,在转出地需开据参保缴费凭证,在转入地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供转出地打印的参保缴费凭证,其他事宜由经办机构按政策予以办理。
待遇发放: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历年缴费情况、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在岗平均工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等因素确定,退休人员可以按时足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