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12333咨询服务中心
基本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8%左右,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
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2)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1)符合规定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规定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3)规定的特病(大病)、慢病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的范围:(1)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2)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负比例的费用;(3)超出药品目录、诊疗范围和服务标准的费用;(4)按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5)其他按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7)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门诊特病(大病)、慢病待遇: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门诊特慢性疾病病种,如高血压、糖尿病及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经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选择固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其在门诊相关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