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12333咨询服务中心

    参保范围:城乡各类在校学生、学前儿童、未在校的少年、劳动年龄段内因病和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年龄偏大的下岗失业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的非退休的老年人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鼓励他们积极就业,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方式:城乡居民按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以居住证为依据),以个人(家庭)为单位在街道和社区、学校及相关社团组织参保登记,委托银行等金融窗口办理缴费业务。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

    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所以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也不同;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发病率不同,医疗消费水平不同,因此缴费标准比较低。

    政府补助:对参保城镇居民参保缴费,2018年政府按人均490元给予缴费补助,大病保险补助增加20/人。其中对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开展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的受益面。

定点就医: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就医制度。选择的定点医院级别越低,基金的起付标准越低,报销的比例越高。城镇居民医保实行持卡就医,直接结算。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期结算,个人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或转外就医,按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按一定比例分担。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筹资水平、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全部免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不设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相衔接,参保人因患大病而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由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支付比例50%以上,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比例控制在70%左右,不设封顶线。对于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一般居民的50%,支付比例均为70%,不设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