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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厅政策研究处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签字盖章,如果本人不能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个人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个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政府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的,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对选择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各市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在70元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政府对缴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对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群体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6月23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6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待遇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为139,是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2)基础养老金。现行基础养老金为每月85元。基础养老金随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消费水平适时调整。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者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沈阳、阜新、铁岭和盘锦的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还可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当地3个月的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