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厅政策研究处

  一、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失业保险?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或欠缴失业保险费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参保后欠缴失业保险费,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失业人员有哪些待遇?

  1、具备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不缴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项服务。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6、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六、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为3个月,满2年不满3年的为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为9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为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为13个月,满6年不满7年的为14个月,满7年不满8年的为15个月,满8年不满9年的为16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