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审核办事依据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劳动关系处
一、事项名称: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二、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07年通过);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
三、受理条件:
省属国有企业依法进行改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的请示;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批复 ;
3、企业改制方案;
4、职工安置方案;
5、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6、改制企业的审计与评估报告;
7、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8、法律意见书;
9、企业营业执照 ;
10、税务登记证 ;
11、其他相关材料。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有裁减人员的,需要提供裁减人员方案。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422室
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六、办理程序:
1、受理:拟改制国有企业将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告知申办单位补充;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个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办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审查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处长审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之原因。
3、办结:经处长审定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