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办事依据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劳动关系处
一、事项名称:
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二、受理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07年通过)
2、《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
3、《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2号)
4、《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6〕36号)
三、受理条件:
企业和职工 签订集体合同。
四、申报材料:
1、集体合同文本;
2、集体协商记录;
3、集体合同产生说明;
4、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草案的决议;
5、协商代表基本情况;
6、企业基本情况表;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8、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9、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10、其它相关材料。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422室
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劳动关系认定的单位(个人)提交材料,工作人员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告知申办单位补充;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个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办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审查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处长审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之原因。
3、办结:经处长审定通过的,向申请单位(个人)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