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办事依据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劳动关系处

  一、事项名称:

  劳动关系认定

  二、受理依据:

  《<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辽档发[2005]9号)

  三、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因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事故、灾害、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致使职工无法办理就业、退休、社会保险、子女参军等有关事宜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补办档案。

  四、申报材料:

  (一)能补办档案的,提供以下材料:

  1、工龄确认表;

  2、工资验封卡;

  3、劳动合同;

  4、招工录用手续;

  5、有下乡经历的应提供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和地点;

  6、有参军经历的应提供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

  7、身份证;

  8、户口簿。

  (二)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

  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到本人户口属地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开据无前科证明。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422室

  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劳动关系认定的单位(个人)提交材料,工作人员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告知申办单位补充;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个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办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审查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处长审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之原因。

  3、办结:经处长审定通过的,向申请单位(个人)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