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办事依据及流程
一、事项名称:
企业劳动用工备案
二、受理依据:
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
3、《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93号);
4、《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辽人社〔2009〕335号);
5、《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
三、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与职工新签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新签劳动合同备案
1、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2、省就业局招工表;
3、劳动用工备案表一;
4、劳动合同文本。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备案
1、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2、上期劳动合同文本或上期备案表;
3、劳动用工备案表一;
4、续签劳动合同文本。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2、解除终止证明书/退休审批表/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
3、劳动用工备案表二。
办理时间和地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事大厅三楼窗口
每月1-15日的周一、周二、周三8:30-11:30
办理程序:
1、受理:用人单位提交材料,工作人员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告知申办单位补充;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办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审查:工作人员现场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之原因。
3、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特殊事项:
如有特殊情况,企业不能按照上述办理条件办理的,可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领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